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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
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
允许已经进城*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
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
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征地补偿方面,
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
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
四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有关条款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
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城乡融合正加速
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是,
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其次,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比如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六种情况。
此外,
土地管理法还首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
并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了农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依法保障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土地管理法